《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讲述者》,(美)娜塔莉·泽蒙·戴维斯著,饶佳荣、陈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版  《档案中的虚构》,(美)娜塔莉·泽蒙·戴维斯著,饶佳荣、陈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版

  从表面上看,本书讨论的是一堆琐屑的小事:16世纪时一些犯下罪过的法国平民,如何在赦罪书里讲述自己犯罪的过程,并出于各自不同的理由向国王和法官请求宽赦。但和一般的历史著作不同,这里的重心并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历史上的当事人如何“讲述”这些事件——— 基于可以理解的缘由,所有这些求赦的故事都隐藏着自我辩护的主观动机,因而总会“宣称杀人是未预谋的、非蓄意的,或者根据法国的法律是正当的、情有可原的”。一份成功的求赦书需要洞察掌握着赦免权的国王和法官的心理:同样一件事,怎样讲述才能取得谅解而被从轻发落?

  这乍看起来似乎是常识:一个试图自我辩解的人,多半总会自觉不自觉地文过饰非,因为真相或许对他是不利的,对他说的话尤其需要小心对待。就像那个著名的笑话所说的,同样一件事,写成“屡战屡败”还是“屡败屡战”,那给人的印象几乎截然相反。即便是纳粹集中营战犯的供词,按他们自己的陈述来看似乎也都显得仅是无害的“履行公务”而已。历史人物的自传、回忆录、甚至日记,都可能存在同样的倾向,因为他们可能预先就想到了后人会阅读这些材料。从新闻报道到自述,说什么和不说什么、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多说什么和少说什么,都是至关重要的叙述技巧,所呈现的“事实”便大为不同。概言之,“即呈现在作者和读者看来都真实、可信、有意义和可解释的一个陈述,需要对语言、细节和次序进行选择”(本书页4)。

  需要澄清的是:这些并不纯然就是“撒谎”、“伪造”或“虚构”,当事人甚至并不一定是有意如此,他们也有可能是记不清、甚至为了不去触碰某些伤痛的记忆而让自己都相信了另一套叙述。只不过那些以审讯口供为基础的史料更容易受到怀疑,正如王汎森在《权力的毛细管作用》一书中谈及曾静一案时所说的,“所有以审讯口供作为重建生活史或心态史的尝试都是踩在地雷上的危险工作”,因为犯人面对刑讯,总会本能地希望脱罪而扭曲自己的陈述。

  这个问题为什么重要?如果我们不回到西方史学发展的学术脉络中去,可能很难理解原著在1987年问世时所引发的那种震动。一言以蔽之,《档案中的虚构》是一本“历史学者写给历史学者看”的书,它牵涉到历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并从根本上质问和动摇了原先占统治地位的实证主义史学。

  和其它社会科学不同,历史学不能创造自己的材料(那无异于丑闻),而只能依赖对现有存世材料的解读。19世纪初兴起的兰克史学坚信在行动过程中产生的文献尤其真实,他们真诚地相信,只要通过正确而“科学”的研究方法,就能恢复唯一的历史真相。这种信念极大地推动了档案文献的开放、以及对这些史料细致入微的批判性查验,一代代的历史学家都将档案馆视为天堂,从中能寻获历史事实的圣杯。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学者对待史料的态度,常常像是寻求法定证据的法官,其探求真相的过程也类似于刑侦术。这种研究途径本身或许就与中世纪神判衰落之后纠问式程序的兴起有关:一位积极的纠问式法官或侦探试图通过科学方法来查获真相,区别只是历史学家无法拷打笔下的历史人物来榨取口供。

  对于这样一个学术传统来说,《档案中的虚构》无异于一份革命宣言:它不再坚信历史学家能寻获某个单一的“真相”,反而致力于去探讨其“虚构”(fiction)。在此它体现了那种结构主义的基本精神:反对存在一个能把握真理性的主体形象、甚至否定存在终极真相,阅读史料也绝不是为了寻找原初意义,“事实”或许早已湮没在历史中,因为我们所能面对的仅仅只是遗留下来的这些文本而已,借用德里达的那句名言,“文本之外,别无他物”。

  因此,《档案中的虚构》看似是历史著作,但作为跨学科研究的成果,它的成功其实是方法论和哲学层次上的胜利。它在很大程度上倒是颇有人类学的意味———借用列维-斯特劳斯著名的比喻,人类学者是“在历史的垃圾堆里捡破烂的人”,从一些史料碎片中确立观点。就像书中所提到的那些求赦书一样,对本书也不能孤立地去理解——— 它是一个众声喧哗的时代的产物,其中隐含着某种时代精神,即真理的一元性已遭到否弃,而“再现”(representation)的客观性也被质疑,并要求从更深入的语境和社会关系中去理解人。

  这场反叛并不源于史学界内部。虽然早在1951年,C.C。伯格就已撰文认为,像14世纪的《爪哇史颂》等书由于其显而易见的夸大成分,根本就不能算是历史著作,而只能从产生它们的社会这个框架内去理解;但史学界真正受到震动,还是在1960年代兴起的“语言学转向”,这一思潮认为对意义和思想的理解只能在语言本身之内进行理解。1960年问世的《故事的歌手》已提出:史诗的结构可以解析为若干主题集合,吟游诗人可以借用或重复这些情节;到1973年,海登·怀特在《元史学》中更提出:史学文本也是修辞,从而破除了那种“历史撰写是对真相本源的再现”这一逻各斯中心主义。之后出版的《东方学》(1980)、《报道伊斯兰》(1981)、《写文化》(1986)在不同领域都提出了挑战,主客体单向关系的科学定位遭到普遍质疑,在一个多元化的时代,人们越来越怀疑,是否能有一个主体能“客观再现”自己所面对的客体,或者至少,在多大程度上是“客观再现”?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历史学界对于这些思潮的反应是滞后的。黑泽明1950年的著名电影《罗生门》就已生动地体现了这一主题:“个人的主观陈述都不是全部真相”,而“唯一的真相掩埋在层累交错的陈述中”(我们今天称之为“编织”)。但很长一段时间内,或许正因历史学界对于“档案呈现的便是事实”的信念根深蒂固,人们并未普遍运用这一理念去批判地审视史料,《蒙塔尤》(1975)一书便以教会的审讯记录为准,实际上假定了村民的口供都是真实的。

  在撰写《档案中的虚构》时,作者未必直接受到了上述影响,但显然的一点是:她也聚焦于文本的生产和修辞,以此质疑了以往“档案本身就是事实”的观念,转而突出这些历史叙述的建构性质。正因此,她才要反复质问:“在多大程度上,赦罪故事或它们的主题为更广泛的小册子和出版的小说或故事等文学作品提供了素材?如果一个人在不涉及自我辩解的原则下讲述文学故事,结果会有什么不同吗?讲述真相的性质和/或皇家赦免的暧昧性会引人注意吗?”(页69)可以看出,在她的理念中,这些求赦书的口述者所讲的其实是“故事”,“文献”与“文学”的边界并不是不可逾越的,故事的讲述者甚至可能借用了自己知道的某些主题。试看许子东在《为了忘却的集体记忆》中对50篇文革小说的解读,这些伤痕文学基于一代人的共同经历,但其中却存在着大量重复出现的情节。

  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历史学家对“事实”的追寻,不应拘泥于轻信这些档案文献本身,而应转而关注产生这些文本的社会环境。是谁在说?为什么要这样说?是向谁说?他没有说出的部分是什么?为什么隐瞒或淡化?他是意在对听众产生什么效果?而这些听众也不是无动于衷的旁观者,在求赦故事中,法国国王有足够的意愿来展现自己的宽宏与仁慈,因而在这一点上它与求赦的那些讲述者形成了共谋关系。如果是这样,那么许多文献和著述所默认的求赦对象便是它的读者。

  所有预先就设想好了留给后人看的文献档案都可能存在自我辩护的可能,历史学家理应批判地怀疑这些材料,并根据其隐藏的历史语境来达到更深切的理解。据说蒋介石即便在最忙的时候,每天也总要抽出不少时间来写日记,甚至花费不少力气去润色,毫无疑问,就像早先的李慈铭一样(李氏的《越缦堂日记》甚至在其生前就已被人传抄),他也料想到了自己留下的这笔材料一定会被人细细翻阅,而许多学者也果然信之不疑,完全从他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认为他的处境都是情有可原的。与其说把这看作是“历史真相”,倒不如说这是蒋氏留给后人的一份“求赦书”(这本身或许也是我们理解这个人物的关键点之一)。历史学者的职责并不是历史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甚至也未必是审判他们的法官,但至少应是一位对他们的陈述有着敏锐理解的陪审员。(维舟 自由撰稿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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